云南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云南省建筑業協會是由云南省從事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士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Yun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YNCI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建設協會,與時俱進,走市場服務型協會發展道路。堅持全心全意為政府服務,為建筑行業服務,為會員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同時確立將黨建經費納入專項列支,每年劃撥會費收入總額的2%作為黨建經費使用。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云南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建筑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二)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與網站,推廣綠色施工和綠色建筑,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展覽展銷活動。
(三)參與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咨詢,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咨詢、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等咨詢服務;組織行業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活動。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
(五)圍繞國家對外發展戰略,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有關國內、國際組織合作,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
(六)代表行業內企業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七)參與行業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于提高行業影響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社會活動;
(九)接受相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本會單位會員主要包括:
(一)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筑裝修工程等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施工,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工程項目管理、建設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建材供應及各種建筑制品生產,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凡經批準進入我省從事經營活動1年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省外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為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單位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身份證掃描打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發展獻策出力;
(八)企業信息、聯絡方式等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 2年不交納會費;
(二) 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本會發展的重大事宜;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議程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有1/5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應當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決定上述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進行,其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應當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有三分之一的常務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會長和秘書長均為專職。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文件;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全面負責協會工作,提名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人員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備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章程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11日云南省建筑業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